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职工工资的0.2%。

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流产手术费等。

职工生育后,应向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领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产假前工资的100%发放。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男职工配偶生育;夫妻双方均已就业的情况下,一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一方可享受一笔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后,由单位统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发放给职工本人。

职工在广州市以外地区就业,且配偶不在广州市范围内,可向广州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转移生育保险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就业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


,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