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平稳供应和群众用药可及可负担,保障集中带量采购成果,现就做好202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意见》要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依法从严监管,加强医保基金预警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让广大参保群众切实感受到医保基金使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安全有效。

要求各地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衢市人社险〔2016〕69号)精神,按照总体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均衡资源,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以及同行竞业、优胜劣汰的原则,结合我县现有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现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计划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定点的条件按《衢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意见》(衢市人社险〔2016〕69号)及龙游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规划要求。

二、提供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时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一份。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零售药店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