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复印件收集

根据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精神,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朝阳市停止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已存档的复印件,陆续予以销毁。

身份证原件核查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核查身份证原件后,返还给本人。不再留存复印件。

电子凭证替代复印件

鼓励使用电子凭证替代复印件。如社保缴纳凭证可通过辽宁省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打印电子凭证。交易流水单可通过银行渠道或手机银行查询、打印电子凭证。

涉及法律法规的特殊情况

针对涉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情况,如诉讼、仲裁等,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可暂时性获取复印件。后续逐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取消对复印件的强制性要求。

中介机构办理业务

中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仍需向缴存单位或职工获取原件。中介机构应严格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以便备查。但不得向缴存单位或职工收取复印费用。

信息安全保障

停止获取复印件后,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通过使用电子凭证、强化访问控制、定期安全检查等措施,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安全。

监督举报

对于违规获取复印件的情况,欢迎举报。职工、缴存单位可通过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府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要求,为切实疏通群众办事堵点,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节省办事成本,我中心营业部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从2018年5月15日起,我中心营业部在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单位和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各类要件复印件。如个别业务确需留存各类要件复印件的,我中心营业部负责为客户复印,不收取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任何费用。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