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保障待遇统一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性,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差距;坚持可持续性,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群众承受能力;坚持差别化,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策稳定性,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低于原水平。

保障待遇统一的时间安排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施行。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障待遇统一的具体内容

统一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待遇范围、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等。

保障待遇统一的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二是完善支付方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三是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参保意识。

保障待遇统一后参保群众利益的影响

保障待遇统一后,参保群众享受的待遇范围将更加广泛,报销比例更高,最高支付限额更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更合理,总体上将有利于参保群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保障待遇统一后基金运行的影响

保障待遇统一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将有所增加,但通过优化基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等措施,基金运行总体可控。同时,保障待遇统一将调动参保群众参保积极性,扩大基金筹资规模,为基金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吉医保联〔2019〕2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补齐民生短板,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促进居民医保政策更加健全、制度结构更加优化、标准制定更加科学、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实现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