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现的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医疗结算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婚姻关系、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提取公积金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