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

支持范围

支持在我市注册且取得互联网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以下门诊慢性病特定病的复诊服务:

  • 高血压
  • 冠心病
  • 2型糖尿病
  • 精神分裂症
  • 双相情感障碍

申报条件

互联网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 取得互联网医疗执业许可证
  • 具有与慢性病特定病诊疗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 建立完善的复诊管理制度
  • 具备病历管理、药物配送等相关信息化系统

服务要求

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复诊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严格按照慢性病诊疗指南进行规范诊疗
  • 复诊患者须为已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慢性病特定病的患者
  • 每次复诊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28 天
  • 做好患者疾病监测、健康指导、用药管理等服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可通过深圳市卫健委网站()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监督管理

深圳市卫健委将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服务的监督管理,包括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发挥线上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效率、降低患慢性病特定病患者就诊时在医院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互联网医疗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支持政策

(一)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线上复诊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诊查费按相应医疗机构等级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服务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参照非营利性执行。医疗机构应做好价格信息公开,执行明码标价,保障患者知情权。

(二)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参保人进行线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发生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线上执行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线下规定执行,并参照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医保待遇线上线下一致,门诊年度超支费用、医保支付限额、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均为线上和线下合计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