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残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制订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规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和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