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2019〕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对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及风险隐患排查和完善便民服务检查情况的通报》(辽住建〔2018〕209)精神,凡是突破国家及部委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一律予以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二、“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60%。

四、本次调整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公积金管〔2015〕8号文件中的第1、3、6条款,公积金管〔2016〕4号文件中的第一、三条款,公积金管〔2017〕4号、6号文件。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