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时间

申报时限:企业从业人员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底离岗,未再就业的,2023年4月底前申报返还失业保险费。2023年3月至11月底离岗,未再就业的,次月底前申报返还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申报流程

企业登录“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入“网上办事”栏目,选择“失业保险”模块,点击“稳岗返还申报”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

稳岗返还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一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上一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离岗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失业登记证等材料。

稳岗返还申报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稳岗返还:(1)受疫情影响导致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的;(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大幅裁员或停产状态的;(3)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大面积感染新冠病毒,无法正常工作的。

稳岗返还金额

稳岗返还金额=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人数+灵活就业人员人数)*离岗失业人员申报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返还月数。返还月数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实际缴纳少于6个月的,则以实际缴纳月数为准。

稳岗返还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企业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被追回全部稳岗返还资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县属各参保企业:

为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减轻企业压力、共渡难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0号)和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印发的《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操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县从即日起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条件及标准

(一)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直接由县人社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二)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且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和2019年确定的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贸企业,经企业申报,有关部门确认,由人社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和60%予以返还。对其中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按困难企业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对已返还50%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中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以及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相关标准补足失业保险费返还额。

二、申报方式

疫情期间,推行业务不见面办理,即企业申报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切换旧版→选择区域→十堰市→房县→搜索失业保险)。

三、填报时间

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房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股 郑盼盼

(二)联系电话:0719-3222859;13872828150

(三)工作QQ群:747661201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