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比例

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8%。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为4%,个人账户部分为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工资 = 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 ÷ 1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与其他职工相同,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女性工作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对于特殊工种的女性工作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但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满15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本人退休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及时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时,应及时补缴。补缴期间,个人必须缴纳应补缴的全部个人部分,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单位部分。补缴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程》对于统一全省经办管理,规范经办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指导经办机构规范执行《规程》的各项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的内容,统一按照《规程》办事,落实好《规程》的各项要求。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要组织参保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经办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将《规程》的具体要求纳入省集中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