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办理条件:

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转出单位已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劳动者需转入新单位或新地区继续就业,且新单位或新地区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流程:

劳动者先到转出单位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填写相关信息;再到转入单位或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入单位或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信息并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转移凭证,转送至转入单位或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常见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必须在多久内办理?

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应在劳动者离职后30天内办理。如果超过30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转入单位或新地区不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办理失业保险转移吗?

可以。劳动者可以向转入单位或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异地转移手续。ただし、取得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失业保险转移后,可以立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不能。失业保险转移后,劳动者需要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什么影响?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不会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ただ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可能会根据转入单位或新地区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怎么办?

如果在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劳动者可以向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或联系当地失业保险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参保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户籍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市、县(市)经办机构办理《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接收函》,至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外省(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

跨省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省内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金。

转入本市的失业人员依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划转的费用,依照第二章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转出地核发为准,失业保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参阅: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2、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