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具有门诊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中,符合规定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患者。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病种范围

目前,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病种范围包括3类20种疾病。其中,甲类疾病包括4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乙类疾病包括10种: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冠心病、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癫痫、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克罗恩病;丙类疾病包括6种:膝骨关节炎、脊柱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强直性脊柱炎、炎性肠病。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患者的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具有福州市户籍或持有福州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人员;- 在福州市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患者的待遇

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患者,享受以下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就医报销手续简化;- 可享受其他惠民政策。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患者的申请流程

患者可通过医师评估或个人申请方式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医师评估方式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提出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申请;个人申请方式指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可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患者的动态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患者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评估,必要时调整治疗方案或管理措施。同时,患者应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和检查,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榕医保文〔2018〕53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和《关于统一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8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福州市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13〕265号)、《关于统一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8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认定程序

我市门诊特殊病种由具备条件的医院认定,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选择特定的医疗机构即时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认定。

(1)高血压病、糖尿病由乡镇卫生院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相关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认定。

(2)苯丙酮尿症由省妇幼保健院相关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