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物纳入医保乙类范围,惠及更多参保职工

此次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17种抗癌药物,包括阿贝西利、阿法替尼、依鲁替尼、奥希替尼、帕尼单抗、帕唑帕尼、培美曲塞、瑞格非尼、西达本胺、索拉非尼、泰瑞沙、替西罗莫、托法替布、维莫替尼、卡瑞利珠单抗、阿替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这些药物覆盖了肺癌、肝癌、乳腺癌、结直肠癌、胃癌等多种常见癌症。

哪些参保职工可以享受此次待遇?

所有参加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均可享受此次待遇。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属于此次纳入范围。

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后,抗癌药物价格会如何变化?

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后,抗癌药物价格将大幅下降。以阿贝西利为例,原先自费价格为每月18000元,纳入医保乙类后,参保职工只需自付约3600元。

如何使用医保报销抗癌药物?

参保职工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癌药物。报销时,先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药费,再凭发票和处方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比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个人负担30%。

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后,对参保职工有什么好处?

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后,抗癌药物价格大幅下降,减轻了参保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增加了抗癌药物的可及性,让更多参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参保职工需要注意,抗癌药物属于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同时,抗癌药物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参保职工在用药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如有不适及时就医。


甘人社通〔2018〕4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甘肃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抗癌药通过谈判降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引导,积极宣传,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确保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具体见附件,以下统称“17种谈判药品”)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第三部分谈判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

三、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报销比例报销。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

四、17种谈判药品继续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23号)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32号)中有关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谈判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医保报销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