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管单位)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文件规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养老保险的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职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以及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退休政策方面的审核认定,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处)承办。

三、工作流程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养老保险处申报办理退休条件复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省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业务,并打印《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详见附件1、2),在规定时限内携带以下材料报职工养老保险处: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