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

1. 被保险人无权投保。例如,非机动车所有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2. 保险标的不存在或者不具备可保利益。例如,投保不存在的房屋或已经灭失的货物。

3. 保险标的的性质或者用途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符。例如,投保住宅用房用于商业经营。

4. 保险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免除保险人对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5. 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事后不同意追认。例如,保险代理人代为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6. 保险合同含有欺诈或者重大误解。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或危险程度。

7. 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例如,保险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被撤销。

8. 保险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宣告无效。例如,保险合同约定向犯罪分子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特征?

1、违法性

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