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

河南省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持有社会救助优抚对象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

对参保居民因患国家明确规定11种重特大疾病且无法通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有效救治后转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报销比例为60%,报销范围为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参保居民,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资助标准按每人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于10万元的部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符合保障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出院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和资助金额转入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骗取保障待遇、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为实现整合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目标,并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按照重点保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将部分病种纳入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全省统一保障病种、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费用结算、统一管理服务。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病种

1.基本条件。本文所称重特大疾病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诊断明确,治疗规范,疗效确切;

(2)具有规范临床诊疗路径和质量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