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的四项内容: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和抚恤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调整情况

工伤医疗待遇的调整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辅助器具费、工伤生活护理费和工伤交通费。本次调整将工伤医疗费的支付上限从每年6万元提高到8万元,其他费用标准也相应调整。

工伤津贴待遇调整情况

工伤津贴待遇的调整范围包括:工伤津贴标准、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工伤报销期。本次调整将工伤津贴标准提高了10%,同时将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工伤报销期延长了30天。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情况

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范围包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津贴标准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次调整优化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津贴标准,增加了伤残就业补助金。

抚恤待遇调整情况

抚恤待遇的调整范围包括: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本次调整提高了抚恤金标准,同时增加了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待遇调整的生效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政策咨询和投诉渠道

如有政策咨询或投诉,可拨打长治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热线电话:0355-20669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30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05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88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7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73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63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82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 2823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