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梅州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印发。该通知明确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梅州地区患有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适用范围

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适用对象为梅州市户籍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经正规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分贝,常规助听器无法有效改善听力,并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术适应症的患者。

支付标准

每位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享受一次性人工耳蜗植入术费用支付,支付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例18万元。支付范围包括手术费、人工耳蜗装置费、术后康复费等。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患者需在手术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患者可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并凭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凭证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其他注意事项

人工耳蜗植入术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患者应选择具备人工耳蜗植入资质的医院。此外,人工耳蜗植入术完成后,患者需定期进行康复训练,以提高听力效果和语言理解能力。


梅市人社规〔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条件

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待遇标准

人工耳蜗材料实行项目及最高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个人自付4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三、经办管理

(一)感音神经性聋参保人需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提供三甲医院出具意见、市残联康复机构推荐意见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工耳蜗报销申请审核表》,到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参保人可凭审核通过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工耳蜗报销申请审核表》在医院直接记账报销。

(二)医院收治符合记账条件的感音神经性聋(人工耳蜗植入)医疗费用不纳入按病种分值结算范围,由社保部门与医院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结算。

(三)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经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人根据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零星报销”。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