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规:失业人员医保费从失业保险支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关于明确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中支付。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已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领取失业人员就业补助金的人员等。
缴费标准
失业人员的医保费标准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保持一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不计入失业保险个人的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
失业人员的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方式划拨:每人每月划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门诊共济保障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划拨个人账户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后,享受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大病医疗等。
保障期限
失业人员医保费从失业保险中支付的保障期限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以及参加就业见习期间。保障期限届满后,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自行缴纳医保费。
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天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
1、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将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我省失业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