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均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应当在用工前或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为缴费基数;低于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纳的比例为个人工资的2%。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生育医疗、工伤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其中,住院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和药费等;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费、挂号费、检查费和化验费等。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郑政办〔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4日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