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牡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性就医需求,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征求了所属县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1月出台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是国家、省异地就医及直接结算相关规定;二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5〕19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6号)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牡丹江市医保统筹区以外就医,包括转外就医、异地急诊就医和异地居住就医。

三、主要内容

(一)转外就医

一是统筹区内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的;二是专科疾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的。

(二)异地居住就医

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包括以下二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