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秦政办〔2005〕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特困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困难职工因病致贫问题,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补助核发工作。现将市直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补助金额
对市本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因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困难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总额度为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额度。
二、医疗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确认
1.第一类补助人员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各类器官移植等疾病,当年手术及治疗费用特别昂贵,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2.第二类补助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个人年累计自付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3.第三类补助人员
患重病和长期慢性病,因支付医疗费造成家庭困难,个人医药负担与家庭收入相抵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