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8〕1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05元;伤残二级:195元;伤残三级:185元;伤残四级:175元;伤残五级:165元;伤残六级:15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