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的全部基金。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范围,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体系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等主要会计科目类别,并对各会计科目设置了详细的明细科目。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体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和报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种类、内容和编制要求。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并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种类、内容和编制要求,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收支情况等。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报送等。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会计基础,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相结合的计量基础等。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