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缴基数

补缴比例

滞纳金

问:哪些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答:太原市户籍、在太原市就业的企业职工,因工作变动、中断工龄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可以自中断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问:如何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答: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太原市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社保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也可以代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问: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如何缴纳?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银、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缴纳。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清,用人单位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补缴期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缴纳。

问:补缴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补缴养老保险后,个人可以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与其缴费年限相对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时,补缴养老保险也可以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退休后领取更高的养老金奠定基础。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公式:A=B+C

A:补缴总额

B:补缴本金=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

补缴基数=中断缴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60%或100%,由本人选择)

C:滞纳金=补缴本金×中断缴费起止天数×0.05%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三)补缴工作流程

1.参保单位对符合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补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