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南宁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下限为1820元,上限为26556元。缴存基数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缴存基数制度

南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标准为:下限不得低于南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南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为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结合我市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做出上述调整。

个人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仍然为工资收入的5%至12%,缴存比例由职工自主选择。

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仍然为工资收入的5%至1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缴存基数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将影响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缴存基数越高,缴存额也越高。调整后,职工和单位的缴存额都会相应调整。


南金规〔2020〕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4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30元,合计为5460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