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事业有序发展,培育社会化护理服务市场,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确保护理服务质量,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5日

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事业有序发展,培育社会化护理服务市场,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确保护理服务质量,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取得卫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许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备案,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