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职工大病医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参保范围

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包括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保险基金筹集

大病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出部分资金、职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职工个人缴费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政府补助部分按照全市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确定。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急诊留观期间费用)、门诊特定高值医疗费用和非急诊抢救的工伤类医疗费用。其中,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由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医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城镇职工均属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职工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病种、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四条 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诊疗管理、业务经办程序。

第五条 大病保险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提取,每年计提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商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出,报当地政府审定。

征缴和提取大病保险费工作,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征缴和提取。

第六条 大病保险基金,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超出承办合同约定盈利水平的结余款项,应返还经办机构,结转下年度使用。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调整所致亏损,由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与承办机构本着平等协商、惠民务实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报各级政府审定。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承办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