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生效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生效。

调整后缴存基数范围

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缴存基数确定。

缴存比例是否调整

缴存比例未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工缴存5%,单位缴存5%。

调整后缴存额度

调整后缴存额度将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逾期补缴

对2018年8月1日前已形成的补缴款,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计算,并按照调整前的缴存比例计算补缴本息。2018年8月1日后形成的补缴款,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金额。

职工如何查询缴存基数

职工可通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单位如何调整缴存基数

单位应于2018年8月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并通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系统或经办网点进行申报。同时,单位应向职工告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金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要以人事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2018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的3倍24237元。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根据建金(2018)4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公积金基数一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职工个人的基础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中途不得随意调整基数,遇到特殊情况,如:新招录公务员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调整基数的,需单位经办员在网厅办理完,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