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实施优惠就业政策,对新招用未就业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城乡困难人员等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和稳定岗位补贴。

就业服务提升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咨询服务,帮助求职者明确职业目标,提升就业能力。

产业促进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培育就业增长点。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带动就业增长。统筹推进产业布局和就业布局,促进产业与就业良性互动。

创业扶持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出台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就业救助体系,对未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兜底保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就业秩序,促进就业稳定健康发展。

就业环境优化

优化就业环境,营造有利于就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职业道德和劳动价值观教育,倡导文明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就业市场,打击欺诈和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临政发[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精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确保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不裁员减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按照稳岗补贴政策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参保企业,按2018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1280元/人/月)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返还给企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户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所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享受本条返还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返还失业保险费50%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