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参保组织、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保费代收、参保资助等工作。

第四条 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扶贫、教育、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大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参保缴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公民捐助或资助参保人。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当年全省统一的政策。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按下列方式参保,不得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