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19〕5号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立我市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化解运营风险,切实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保监局 广东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5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以及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鼓励和推动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到2020年,全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养老机构100%参保。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范围

保险保障应包含以下范围:

(一)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养老机构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或伤亡,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养老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