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扩大报销范围

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范围内的药品。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2. 报销比例

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比例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国家规定将国家谈判药品报销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同时,鼓励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

5. 药品价格

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国家统一招标议价价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统一价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省级采购指导价格,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

6. 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质量监控和合理用药监测制度,防止违规使用和药品质量问题。

7.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平稳衔接、有效落实。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