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疑问解答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算日期是什么?

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疑问解答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金属于非工资性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疑问解答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企业年金待遇。

疑问解答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是否需要返还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无需返还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后,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疑问解答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是否影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不影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但灵活就业收入超过一定金额时,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京人社发[2020]8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