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差额补缴及社保登记证年检通知

秦皇岛市关于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差额补缴及社保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秦人社发〔2016〕189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09元,上限为16545元。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差额补缴

对于201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用人单位,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补缴差额部分。差额补缴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差额×滞纳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期存款利率)/200。

社保登记证年检

根据《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秦人社函〔2016〕150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社保登记证年检工作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至2017年4月30日结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保登记证年检手续。

年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证年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社会保险登记证;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社会保险登记表》;3.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统计证复印件;6. 其他有关材料(如:开户银行对账单、职工工资总额表等)。

年检地点

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的秦皇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证年检手续。

逾期后果

逾期未办理社保登记证年检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可能被暂停或终止社会保险业务。同时,用人单位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政策要求

1.参保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缴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并缴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3.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