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出炉

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出炉。本次调整共新增111种药品,包括106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含98个中成药),其中西药1567种,中成药1060种,基本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罕见病等疾病治疗需要。

哪些药品被新增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新增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主要包括抗肿瘤药11种、罕见病用药3种、新冠治疗用药3种。其中,抗肿瘤药包括安罗替尼胶囊、达尔西利珠单抗注射液、奥雷巴替尼胶囊等;罕见病用药包括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帕利司尼胺分散片、艾替苯达胺分散片;新冠治疗用药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3g/袋装)。

中成药品种有哪些变化?

此次调整共新增5个中成药品种,包括3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清肺排毒颗粒、小柴胡汤颗粒、六味地黄丸)和2个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补品种(附子理中丸、黄芪精颗粒)。

新增药品的纳入标准是什么?

新增药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标准主要包括临床价值高、疗效确切、经济负担合理、具有成本效益等。同时,还考虑了新药创制、罕见病治疗、公共卫生需要等因素。

纳入医保目录对患者有何影响?

纳入医保目录意味着药品价格将大幅降低,患者自付费用更少。以抗肿瘤药安罗替尼胶囊为例,该药在医保目录调整前价格约为38000元/盒,纳入医保目录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将大幅减少。

医保目录调整的意义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是保障参保群众用药可及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进一步扩大了医保药品覆盖范围,提升了医保药品保障水平,惠及广大参保群众。


国家医保目录

按照惯例,医保目录约五年调整一次。中国在1999年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制定了第一版《医保目录》,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要精心组织,搞好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评审方案,严格评审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调整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各统筹地区执行《药品目录》要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民族药的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调入《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均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药品名称和剂型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范,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所规定的支付限定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调整的乙类药品品种要上报我部审核。

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四、各地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