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