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发〔2018〕20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进行以下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医保目录内材料的,本次住院目录内材料费用累加计算,3000元以内的部分统筹金按规定比例支付;3000元—10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费10%(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剩余部分统筹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费。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医用材料费用定期统计分析工作,将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年度考核、总额付费范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用材料使用管理,尤其是高值医用材料使用要严格控制,结合医保付费总额,合理进购价格适宜医用材料,同时建立相应审核制度,使用高值材料前要征得患者同意。严禁高档材料普遍使用。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