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档: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第二档: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1%-140%;第三档: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41%-180%;第四档: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1%-220%;第五档: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1%-300%;

1.银行柜台;2.社保经办机构;3.社保服务平台;4.委托他人代缴。


豫人社〔2018〕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