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缴存基数有何变化?

此次调整后,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5810元,下限为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缴存基数范围为5810元至1670元(含)。

是否所有职工都可调整缴存基数?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0年度已按原缴存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调整缴存基数。

如何申请调整缴存基数?

职工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汇总后于2021年1月7日前报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调整缴存基数后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调整缴存基数后,职工每月缴存额度将相应调整。缴存基数提高,职工每月缴存金额也会增加,从而增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调整缴存基数是否影响贷款额度?

调整缴存基数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将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重新计算。缴存基数提高,贷款额度也有可能相应增加。

对2020年度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处理?

2020年度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调整缴存基数。职工可补足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欠缴款项,待补足后方可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缴存。

调整后缴存基数是否可以再调整?

本次调整后,职工原则上在2020年度内不得再次调整缴存基数。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再次调整。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文件执行,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