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 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能力;

2. 医疗设备、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医疗服务;

3.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 具备开展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1.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准入管理;

2.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处理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4. 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医疗保险待遇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Insurance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和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包括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等,并按照规定上传医疗保险结算系统。

责任与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 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得欺诈骗保,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2. 参保人员应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不得恶意就医,损害医疗保障基金。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附有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