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离休金的人员,均可享受本次调整。

调整幅度

2019年天津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调整水平为5.5%,调整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2019年1月1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2018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数额调整5.5%。

调整时间

2019年1月至12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19年1月1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19年1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调整方式

2019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按照调整后标准按月发放。2019年1月1日后已退休或将退休的人员,按调整后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离休金待遇。

调整影响

2019年天津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总体调整水平为5.5%,本次调整将惠及165万余名退休人员,全年将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支出约40亿元。

资金来源

2019年天津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天津市级财政负担。

注意事项

本次调整不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涉及失业保险待遇,不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不涉及医疗保险待遇。


津人社局发〔2019〕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8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