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发〔2019〕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调待规定。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落实此次调待工作。具体调待项目及标准按附件执行。

2018年芜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636元执行。

二、按时完成调待工作。此次调待从2019年1月起执行。各级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要求,认真核实调待基础台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9年2月20日前调整到位。

三、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各县人社局于2019年3月1日前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经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

联系电话:3991151(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3991153(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待遇科)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1月8日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一览表

备注:1.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按照皖人社秘〔2017〕423号确立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保底线标准分别是2762元∕月、2609元∕月、2455元∕月和230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