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人社厅办发〔2019〕19号)精神,盐城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如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范围

凡在盐城市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均适用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调整后标准

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具体为:

  • 工伤医疗待遇标准: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20万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16万元;三级至九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12万元;十级至十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8万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职工,每人32万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25.6万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19.2万元;四级至九级伤残职工,每人12.8万元;十级伤残职工,每人8万元;十一级伤残职工,每人4万元。
  • 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每人8万元。
  •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3.2万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2.6万元;三级至九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2万元;十级至十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1.6万元。
  •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3.2万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2.6万元;三级至九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2万元;十级至十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年1.6万元。
  • 办理程序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咨询服务

    如有任何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相关问题,可咨询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联系电话:0515-880223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低于189元、179元的标准调增。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923元、2339元和1754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四)伤残津贴补差金额调整

    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盐人社发〔2018〕288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7月1日起参照本办法调整。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