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昆明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费率调整
将原工伤保险费率的0.5%至1.5%调整为0.4%至1.4%,具体费率由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和工伤风险程度确定。
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费率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昆明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缴费期限
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基数
工伤保险参保基数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并根据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相应核定。
其他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将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的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8/14754—2010》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各级编制委员会、社团主管部门下达的机构性质,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主营业务情况对应确定。参保企业、事业单位因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主营业务变化的,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