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省级统筹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省级统筹基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征收、管理和调剂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基金按照全省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个人不缴纳。

统筹后,全省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不再因工作单位所在地而有所差异。其中,工伤津贴和医疗费报销按照同一待遇标准执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的一次性给付待遇按照1.5倍标准执行。

省级统筹后,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费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用清单》到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工伤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所属企业。

省级统筹后,省人社厅建立健全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统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到位。

省人社厅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将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普及,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营造良好的工伤保险环境。


豫人社〔2018〕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