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原有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浮或上浮 20%。

答:近两年内未发生裁员且失业保险金支出低于缴纳失业保险费 50% 的参保企业。

答:近两年内发生裁员或失业保险金支出高于缴纳失业保险费 50% 的参保企业。

答:企业可通过珠海市社保平台查询。

答:1 年。

答: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参保企业。


珠人社函〔2019〕156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财金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的规定,现将《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