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按本人上一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0.5%-2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缴存工资额的20%。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租房房租、装修、改造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参加商业银行住房租赁贷款。

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时间与提取用途相符;提取用途符合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至10倍,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岁。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咸公积金管〔2018〕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2018年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满55周岁、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账户设立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收入银行流水,填写《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