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答:协议期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协议期,但延长的协议期最长不超过2年。

答:如果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终止协议:1.依法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2.丧失医疗服务能力的;3.违反本规定严重失信的;4.经办机构提出解除协议的。

答: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的,原则上不需重新签订协议,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答:如果定点医药机构符合以下情形,其协议会自动终止:1.协议到期,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期限的;2.定点医药机构依法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丧失医疗服务能力,且未按照经办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的;4.违反本规定严重失信的。

答: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1.骗取协议的;2.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3.发生严重医疗差错的;4.伪造、变造或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的;5.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干扰参保人员就医的。

答: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和本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保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答: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扣减协议额度、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苏人保医〔2016〕22号)、《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暂停和终止。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