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答:按照《北京市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责任社工机构提出申请,再经街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初审、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复审、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终审后,方能审核通过。

答:此次调整重点简化了申请审批程序,取消了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复审环节,通过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医疗救助资格,优化了跨区域申请救助和异地申请救助审批流程。

答: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了申请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收入信息等相关材料,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流程。

答:此次调整优化申请审批时限,明确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救助中心)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并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推送消息;通过审核的,由市救助中心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答:对于跨区域申请医疗救助,市救助中心建立了跨区域救助协作机制,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救助中心提出协查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市救助中心协助收集申请材料,加快审批进度。

答:此次调整明确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救助中心负责审核异地申请的医疗救助资格,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建立救助档案、发放医疗救助金等后续工作,省去了申请材料寄送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现就调整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参合程序

(一)统一办理。每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缴费工作开始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核的部门,应当将符合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名单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对资助对象的缴费类别和缴费标准进行确认,并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在参保参合缴费期间被批准享受社会救助且个人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前述流程按月办理。

(二)数据反馈及资金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缴费工作截止后第一个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已资助对象的名单及资助金额等情况录入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并将上述情况反馈同级负责社会救助审核的部门,由审核部门将资助参保参合情况上报区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完成缴费资金划拨工作。

二、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流程

社会救助对象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减收住院押金并提供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结算程序如下:

(一)办理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见附件1)的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以及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原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申请人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情况,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2)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见附件3)。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证工作。

(三)实施救助。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1.确需住院治疗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持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和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到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确认社会救助对象身份且完成住院押金减免后,应及时将救助对象收治入院完成住院救治工作。

3.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结清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上述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四)数据统计与资金结算。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与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做好救助数据统计与资金结算工作。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明细表》(见附件5),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医疗保险费用分割单,为民政部门完成救助对象待遇审核提供方便。

2.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相关数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完成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3.民政部门应当与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垫付资金定期结算机制,并根据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完成社会救助对象救助待遇审核及资金划拨工作。

4.各区县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向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社会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和预付资金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五)服务监管。民政部门要与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应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